一
河南警方已于1999年底破获了一起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作案人何××、杨×为河南郑州无业青年。
二者为了增加网站的点击率,赚取网上广告赞助费,合伙制作了隐藏在商丘信息港个人空间免费主页下的淫秽
网站——“酷美女网际乐园”。自1999年8月以来,两人通过从国际互联网上下载的大量淫秽图片、色情小说,
在其淫秽网页上先后发布淫秽图片万余张、色情小说百余部。这恐怕只是Internet上之在线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沧海之一粟。因特网(Internet)是全球最大的、开放的、由众多网络互连而成的计算机网络。它提供了极为丰
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为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应用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对信息市场的开拓和信息社会的
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但网络犯罪与网络的产生同步发展,而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属于Internet与生俱来的毒
瘤之一。
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注:刑法学界对淫秽物品的认定存在异议,关键是是否承认“相对淫秽物品”的概念
。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1-724页。另外,网络的魅力也就是信息
自由与资源共享。所以在认定所传播的是否是淫秽物品时,应与现实世界的淫秽物品的尺度有所不同。如何把
握这个尺度,尚需进一步研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上载淫秽物品、下载淫秽物品和建立展示淫秽物品的超链
接点。上载淫秽物品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将淫秽物品载入Internet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建立网站或者自己的个
人主页。然后,通过将淫秽物品上载至网页中供他人浏览或者观看。下载淫秽物品主要是指行为人将淫秽物品
从Internet发送到不特定的人的电子邮件中,当用户打开自己的电子邮件时就能浏览到这些淫秽物品的行为。
(注:另一种下载淫秽物品是指行为人通过Internet下载淫秽图片、电影(录像),再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的
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不是在线传播淫秽物品,故本文不予关注。)单纯的浏览淫秽网页行为因为缺乏向不特定
人传播的要素而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建立超链接的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网页上建立指向淫秽网页的超链结点。值得注意的是,超
链接的技术特征有:第一,一般来说,建立超链接的HTML文档本身仅包括纯文本,而不包括图片、声音及其它
非文本要素。如要显示一幅图片,必须包含一个指向该图片的超链接。因此,即使是一个短小简单的页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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