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发200条淫秽短信判3年
手机属于移动通讯终端的一种,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诲性的电子信息,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发送淫秽短信二百条以上,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发送一千条以上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发送5000条以上,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发送淫秽短信四百条以上,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利用手机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比较常见的是淫秽短信,除此之外,发送淫秽电影、动画、语音、图片、文章等,符合《解释》规定的标准的,也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友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解释》的适用对象,只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是黄色电子信息。这样来看,“两高”依法作出的《解释》打击面并没有扩大,而是做到了不枉不纵,宽严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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