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 VS出庭作证义务(2)
www.110.com 2010-07-20 16:55
证人出庭作证是向国家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公法之义务,而作为劳动者向企业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私法之义务;法律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对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法定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限制,这些权力义务履行与承担不能通过某个社会组织、个体为己利益的约定来剥夺和免除。限制或禁止证人出庭作证,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侵害的更是法律所保护的诉讼顺利进行的正常秩序。
在此案中,设备公司也正是由于认为陈女士作证行为及证言内容对其不利,而迁怒于其,歪曲解释保密协议的内容,拒绝支付后续补偿金,此举有阻止证人作证、变相打击证人之嫌,应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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