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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奸门”无罪可问引发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诱奸门”暴露出许多法律漏洞,尤其是能否考虑将对学校、医院这些公益单位的诽谤、侮辱进行治罪……

  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网帖爆安徽合肥四十二中英语组女教师“孔菲艳”利用补课机会,8年间诱奸学校900名学生,一时间舆论哗然。这起被称为合肥“诱奸门”的网络事件,很快被证实帖子所有内容纯属捏造,合肥四十二中根本没有“孔菲艳”其人。 6月7日,合肥市以市政府新闻办的名义发表官方严正声明,澄清事实。

  目前,处于舆论漩涡的合肥四十二中学表示网帖纯属捏造、诽谤,并向警方报警,警方正全力追查该帖的始作俑者。对合肥四十二中来说,当前的情况有点复杂,虽然这个“诱奸门”对学校的声誉损害很大,但与诽谤罪却挂不上钩,因为诽谤罪的对象是自然人,而学校是法人,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刑法上倒是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合肥四十二中是从事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与市场上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同,没有商业利益可言,因此,对合肥四十二中声誉的损害,不能说是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也没有损及其商业利益,根本谈不上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那么,警方对“诱奸门”的始作俑者进行追查有无法律上的依据呢? 《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诱奸门”始作俑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警方可以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另外,如果“诱奸门”对当事人的诽谤,确实在社会上造成极大恐慌,以致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警方也可以作为一个公诉案件来处理,进行侦查取证。

  “诱奸门”暴露出许多法律漏洞,一是如何加强网民的言论监管,防范诽谤、侮辱的言论在网络上泛滥;二是如何加强网站对此类诽谤、侮辱言论的责任;三是能否考虑将对学校、医院这些公益单位的诽谤、侮辱进行治罪?

  网络上泥沙俱下,有公民对腐败官员的监督,也有人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和造谣。现在,有关方面已经对网络开始收口了,比如5月25日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广东、徐州等地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间接地对网民进行舆论监督起到不利的影响。如果多出几个“诱奸门”事件,有关部门将更有理由对网络监督进行收口。因此,一方面,网民扩展自己的监督权利,离不开自律;另一方面,我们更应当提醒立法者在立法时,别将对公民隐私和名誉的保护与对官员的监督混为一谈,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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