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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适度公平机制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立法 适度 公正

  内容提要: 从理论层面而言,立法的适度公正机制能够有效地实现社会整合;从实践层面上分析新旧立法机制的转换可见,立法已经从效率导向走向适度公平导向;从立法适度公正的原则出发,可见目前立法公正存在不足,应通过具体的立法路径选择和措施来具体形成适度公正的机制。

  完善社会保障立法,追求适度公正是以推动社会和谐为己任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致力于建立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以促进社会公平为根本目标和评价标准,给同类性质人群以同样的权利和待遇,将不同类性质人群的待遇差别控制在社会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并尽可能缩小这种差距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形成柔性调节机制,既增进社会福利,又推动经济发展。

  一、倡导立法的适度公正机制:实现社会整合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看,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福利,一种经济制度,还是一种责任体系,一种道义承诺,一种社会架构。倡导立法的适度公正机制,目的是使社会成员都能普遍以适度标准不断享受发展成果,从而有效实现社会整合。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公正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公正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1]1971年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2]阿尔伯特·威尔在其1978年出版的《平等与社会政策》一书中,提出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就是检验和提出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制度做为保障。2008年吴忠民指出:“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包括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保底’和‘不封顶’这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各有各的特有重要功能。基本立足点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3]

  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学派虽然在理念和政策选择等方面不相同,但它们的理论体系中都包含了社会公正的思想。德国新历史学派认为福利国家的发展是工业文明和政治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过实行平等与民主化的全面社会保障计划,福利国家能够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痛苦,可以不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就达到消除贫困和实现平等的社会目的。凯恩斯主义学派认为社会保障是克服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手段,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国家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干预有助于增加消费倾向,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新剑桥学派认为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合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顽疾。这种不合理只有通过国家干预才能解决,因此主张国家必须采取分配政策,使国民收入再分配趋向合理和公平,使个人收入趋向均等化。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了一整套对英国全体公民均适用的福利国家指导原则,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全面广泛的社会福利计划。贝弗里奇提出的福利体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公平性。他提出了普遍性原则、满足最低需求原则、充分就业原则和费用共担原则四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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