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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混淆行为中的“购买者”问题(7)
www.110.com 2010-07-05 15:51

  [5]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0条均规定了不被视为市场混淆结果发生的具体情形,这样的立法规定正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具体条文可参见《各国反垄断法汇编》编选组:《各国反垄断法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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