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3)
www.110.com 2010-07-05 15:42
3、第三人所实施的侵犯行为,主要是第三人通过盗取,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非法窃取、欺诈、胁迫、色情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窃取、行贿、受贿、不真实的表示,违反或唆使违反保守秘密义务,或者是用机或其他方法进行刺探的行为、
2、非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如非法取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公知于众;如以全法途经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义务,有意无意将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从上讲,这是违反信誉上的义务,日本法规定,第三人使用明知他人是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以违法论。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又如企业内部职工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否有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如第三人使用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商业秘密。
(三)我国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窃取技术图纸或技术资料等。如北人集团的技术图纸200公斤被窃案,1992年江苏,正昌集团窃取牧羊集团MUZL600型颗粒机图纸304密。[5]
2、人员在“跳槽”中带走原企业一些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3、利用联姻等方式窃取技术秘密,如某国一商人与我国一药厂女工结婚,要求移居他国,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某药厂的技术秘密。
4、利用联营入股方式获取他厂的商业秘密。
5、收买知情者,如广东一乡镇企业用40万元收买某厂两工人掌握的制砖的特殊技术。
6、在报纸、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商业秘密。
7、个别管理人员违规泄露商业秘密。
8、有的为泄私愤故意泄露企业秘密。
(四)在认定侵犯秘密行时应注意的:
1、要正确认定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按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规 定,商业秘密应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首先是指该信息要具有新颖性、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比专利所要 求的新颖性要代,取得专利在空间上要求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而且在程度上要求中等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掌握,而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在空间上只要求在国内 具有新颖性,在新颖性的程度上只要求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就可算具有新颖性,另外,就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组成部分来说,不要求每一个 部分都要有新颖性,即使各个部分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发生质变,就具有新颖性,所以应从整体上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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