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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
www.110.com 2010-07-05 15:00



   知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著名等含义。知名商品作为法律概念一般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日本1990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禁 止行为人对知名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或者包装或者其他任何用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而导致与他人的商品、营业场所或 服务产生混同的行为。不难看出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各种商业标记的条件就是具有一定知名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既没有定义也没有作出解 释性规定,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作出相关规定,即“知名商品是 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什么是相关公众呢?相关公众应该是 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者。因此判断知名商品不应该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而是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应该 说知名商品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认定知名商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商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不能孤立的脱离开特定的经营者。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认定一个具有多年历史,在某一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或必须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是不成问题的,也易于被消费者及各方面所接受。但是通常情况 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知名商品的定义,为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常 识性的规定,以试图在某一地域解决这个问题。如《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条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一)在我国有关部门认 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二)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协会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 品;(四)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又如《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 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的,具有一定市场占有 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从以上规定我们看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对不明确,地方性法规虽然其效力受一定限制,但作出一定有益探索。在具体实践中起到一定 的积极作用。在各种规定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使相对概括的规定达到进一步明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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