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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3)
www.110.com 2010-07-05 15:00



  人民法院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相 关判决表明了对知名商品认定的观点,如: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反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认为,“哈啤”是该商品的特有名 称,而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啤酒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销售,给其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立即 停止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哈啤”及赔偿相关损失等。而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认为将“哈啤”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经过法庭调查,哈尔滨 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如下事实: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成 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并在各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啤”品牌,其知名 度日渐提高。销售地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第三位,据此哈尔滨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地域、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商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排名,商家为商品宣传所作的广告投入以及该产品为消费者熟知的程度等情况判 断,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从以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在关于知名商品 的认定问题上,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各个方面都在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知名商品作着有益的尝试。综合分析各个方面的 意见,笔者认为认定知名商品应注重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其商品的生产时间;2、商品的销售量;3、商品的市场份额;4、商品的广告宣传;5、商品在消 费者中的认知程度;6、商品的获奖情况,在综合考虑这几方面因素的情况,才能对知名商品有种准确的认定。

  在分析知名商品认定的条 件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知名商品不是荣誉称号,其认定条件并非许可条件,而是在市场竞争中的产物。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知名商品的目的在于保护该商 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商品种类众多,不同商品由于其性质各异,所处市场领域和市场结构各不相同,竞争状况也不尽相同,在认定知名商品过程中 如果使用过于严格的具体标准也勉为其难。因而在知名商品的认定上,既要综合考虑上述的各项因素,又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拘泥条件的限制。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所提出的那样:“怎样掌握什么样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可以划个较宽的标准,就是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以认为他 人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否则,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而要去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呢?原因就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 知名度,比较畅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 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这种“反推原则”的运用,在对知名商品保护上加大了对假冒、仿冒行为打击范 围,同时简明易行,更有利于正当经营者,有利于保持正常经济秩序。我们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没有定义及规定的情况下,各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 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探索,对知名商品所需要条件或具备要素有一定的认识,使大家对知名商品有感性的认识,了解知名商品具有的特点,同时“反推原则”克服了其 缺点,扩大了保护范围,相互之间互补互利,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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