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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6)
www.110.com 2010-07-05 15:00



  例如:延吉市制药厂自1971年开始研制生产“梅花鹿茸精”其包装、装潢是由上海市广告装潢公 司美术师设计,其包装、装潢的主要特点是盒底为烫金梅花鹿茸角。产品自投产以来,畅销省内外,深受广大用户好评。延吉市制药二厂感到“梅花鹿茸精”销路 好,便于1993年组成筹划也开始生产“梅花鹿茸精”,延吉市制药二厂把延吉市制药厂的产品的包装、装潢作样板,设计产品包装、装潢。其包装盒的底面、颜 色、产品名称及字样,梅花鹿角图案完全抄袭与延吉市制药厂产品的混淆,使购买者发生误认,使购买者误认是延吉市制药厂的“梅花鹿茸精”,其行为受到延吉市 工商局的查处。

  (三)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

  仿冒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造成侵害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 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做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只有做相同或近似的使用,才能使仿冒产品与知名商品在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产生混淆,近而使仿冒 产品和知名商品产生混淆。其根本目的是对生产经营者产生混淆以达到产生市场混同结果。

  一般情况下,这种仿冒行为分为两部分,其一 就是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完全仿冒,即做相同的使用。其表现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完全一致,从使用 的文字、图形到外观形状以及布局、色彩来讲,没有差别。经营者采取这种手段就仿冒以达到混同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仿冒手段一般消费者和使用者极易发 生误认导致购买,但这种行为司法实践上的认定相对较易。其二,就是做近似的使用,所谓近似,也就是说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细小和无关大局 的改变,保留主要部分使主体风格、显著特点得以保留,一般情况下,以购买者的普遍注意力就会发生误认或混同。对近似使用,在认定过程中难度相对较大。首 先,应根据整体结构和主要部分相比较的方法进行对比,如果从整体结构产生的总体印象上看,其主要部分相近似,即附属部分近似或不相同也不妨碍认定仿冒行 为,其次认定仿冒是以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遍注意力是否发生误认或混同,而并非施以特别注意力或以专家的眼光及特别的工具和手段作为依据。

   例如:某某化工工业公司诉某化工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某化工工业公司成立后,专业生产腻子膏、腻子粉等装饰材料深受用户好 评,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多次荣获各项荣誉证书,其注册商标被天津市工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02年原告重新设计、包装、装潢获得 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某化工厂自2001年4月用与原告包装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销售同类产品。原告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证据, 当庭出示原、被告双方的包装,双方腻子膏包装袋均为尼龙编制袋,袋子正面约三分之一处均有一向上开口弧线,弧线上方均为浅红色,浅红色部分均从左至右书写 “精益求精,公认品牌”八个黑体字,其下方为各自注册商标,弧线下方双方底色均为红色,弧线下方从左至右均为条码标记和重量标记。其下方原告包装书写 XXX腻子膏,被告包装书写XX腻子膏字体均为白色黑体字,下方均为方形浅红色底色书写:“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再下均为厂名,厂址”。法院经审理判决 原告生产的XXX腻子膏为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化工厂不得使用该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腻子膏 产品,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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