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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3)
www.110.com 2010-07-05 14:41


    关于“三资企业”股权纠纷的处理
    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对于“三资企业”发生的股权纠纷,法院应当根据审批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股权份额确定股东身份和股权比例。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并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但未报审批机关审批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除非相关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了审批手续;对于一方当事人冒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三资企业”中的股东名义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论合同是否获得审批机关的审批,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
    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在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系统完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为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坚持被动审查和审查事项法定原则;建立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制度。
案件特点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已经基本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网上下载音乐、电影作品、植物新品种、申请诉前临时禁令、滥用专利权、确认不侵权等新领域;涉外商事案件除传统的买卖、借款合同纠纷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股东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董事及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以及境外公司因整体受让国内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而引发的涉外“资产包”纠纷等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一些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如全国首例隐性反向假冒商标案件、全国首例确认不侵权案件等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先后有10件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多件案例入选《中国审判指导》、《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人民法院案例选》。
经验交流
    南通建立全方位多维联络机制
    针对建庭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群众司法维权意识不强、收案数不高的现状,南通中院将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建立多维平台、转变群众维权观念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扩大对行政部门的影响。知识产权庭在成立之初,就与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公平交易处等单位建立良好的联系、交流渠道,开展业务合作。如积极参加市版权工作研讨会,宣传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深入南通家纺市场调研,制定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裁判规则等,引起市版权局对司法保护的高度关注,进而与法院建立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与市工商局定期举办业务沙龙,举行法制讲座,共同提高业务能力;联合举办商标侵权案件专题研讨会,统一行政确认与司法审查的执法尺度,并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优势互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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