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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4)
www.110.com 2010-07-21 17:02

5.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没有体现出仲裁自愿的要求。

“仲 裁前置”是将行政手段与仲裁手段并用的一种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采取强制性仲裁方法,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程序性依据,无需征得对方 当事人同意即可立案。这种做法,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体制下主体意思自治的要求,没有反映出仲裁应有的自愿原则,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也使仲 裁在案件的受理上具有了与司法管辖同样的效力。实际上,体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行政权、仲裁权合二为一的思想观念。

二、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要体现公正、效率和效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劳动关系特点,符合劳动制度改革方向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培育,对建立、健全新的劳动用人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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