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重约定少一些麻烦
1999年11月,某市船舶服务公司(下简称服务公司)与当地某电厂达成初步意向,提供交通船上下班接送服务。之后,服务公司与珠海某航运有限公司(下简称航运公司),就租赁其“雄鹰B号”高速豪华快轮事宜达成协议,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合同作了如下约定:
租赁起止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从船舶离开珠海市抵某市之日始租,前三个月,每天租金为5000元;第四个月至第九个月,每天租金为5500元。航运公司保证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船舶应水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配齐合格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如有下列情况船舶不适航则租金停付:(1)船上人员或物料不足;(2)船体、船机或设备损坏;(3)船舶遭遇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如由于 非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无法使用达10天以上,承租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关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市场上什么都可能发生“雄鹰B号”于12月5日抵达某市。该市有关船舶检验部门对船舶进行了检验。之后,服务公司称一切都已搞妥,马上就能投入营运。但 是,到了12月16日,服务公司却致函航运公司:“雄鹰B号”于11月24日离开珠海,由于天气风浪大等原因,12月5日才抵我市,且船舶不适航,致使公 司与电厂的协议迟迟未能顺利履行,我司经济上及信誉上都受到十分严重的损失。根据合同,由于贵方原因使船舶无法供我方使用已达10天,我方有解除合同的选 择权。因此,我司决定取消与贵司的合同,并将尽快安排“雄鹰B号”返回珠海“。
照例是争执不下
“雄鹰B号”返珠 海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休。服务公司称因为船舶不适航,才导致其与电厂的合同无法履行,“雄鹰”返珠海,责任全在航运公司,要求航运公司返还押金,支 付其垫付的燃油费。航运公司则称服务公司完全是因为电厂只愿每天4500元的租金,与原来7000元一天的意向相去甚远,所以才千方百计悔约,根本不存在 船舶不适航的问题,要求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双方各持已见,无法达成一致。
2000年5月25日,航运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 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服务公司支付1999年12月5日至1999年12月25日的租金10.5万元;(2)被申请人按合同未履 行天数赔偿申请人航运公司的经济损失,未履行天数共240天,每天按合同约定5000元,计120万元。6月8日服务公司在答辩期内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出 反请求:(1)裁定航运公司立即返还服务公司押金人民币5万元;(2)裁定航运公司承担“雄鹰B号”自珠海至某市燃油费等费用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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