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证算不算数
根据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了仲裁合议庭。庭审中,申请人航运公司 变更第二项仲裁请求,称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及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将经济损失降低为按未履行天数60天计算,计30万元。
“雄鹰B号”船舶是否适航,是本案的关键。服务公司未提供有关证据。航运公司颇费周折,终于取得了某市船检部门于12月7日签发的船舶临时适航证书,该证书注明其有效期至2000
年3月6日止。这时,服务公司又称,该证书中指出了船舶必须进行某些整改,所以在整改完成之前,该证书是无效的。航运公司则称,虽然临时适航证书中确实 有几项整改要求,但这些要求整改的地方并不影响船舶的整体适航性。而且,船舶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当地船检部门业务人员查验,根本不存在任何不适 航的因素。双方的辩论十分激烈,因部分证据未能当庭质证,仲裁庭于是暂休庭。
让仲裁庭去忙吧
休庭后,仲裁庭就此 问题作了大量的调查,并特地向省有关船检部门进行咨询,经船检部门确认,该临时适航证书是合法、有效的。为了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本着实事求是、尽量减 少损失的原则,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反复的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服务公司也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提出答辩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2000年8月,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99年12月5日至12月24日的租金10万元;(2)被申请人赔 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0万元;(3)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押金5万元。
点评
从某种意义上说,“合同就是法律”。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后,双方应该实事求是,采取补救措施,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不能履行合同后,没有如实与申请人协商,尽快安排“雄鹰B号”返珠海,而是以船舶不适航为借口,称对方违约,以致延误时间,加大了船 舶租金损失。而且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针对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提出意见,又推动了请求仲裁庭减少违约金的机会。由于被申请人在不能履行合同后,没 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导致其承担了双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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