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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4)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送达司法文书;

  ()调查取证;

  ()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提供法律资料或司法记录。

  第四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在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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