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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
第一节 争端的存在和仲裁契约的意义
  第一条
   (一)在成立仲裁法庭之前,假如受仲裁契约拘束当事国对是否存在着争端,或者对目前的争端是否全部或一部分有提交仲裁的义务持不同的意见,则在一方当事 国的要求下,在当事国之间没有就是否采取别的程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个先决问题可以提交将按简易诉讼程序进行裁决的国际法院。
  (二)假如国际法院认为情况需要,它有权指示应采取哪些保全每一当事国之权利的临时性措施。
  (三)假如已经设立仲裁法庭,关于是否应提交仲裁的争端则应提交该法庭裁决
              第二节 仲裁协议
  第二条
  (一)除非事前有充分的规定,特别是在仲裁契约中有分的规定,否则诉诸 仲裁的当事国应签订一仲裁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具体说明:
  1.将据以把争端提交仲裁员的仲裁契约;
  2.争端的标的以及,如有可能,当事国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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