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9)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一)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两个不同的阶段:书面预审和辩论。
(二)所谓书面预审,即当事国各自的代理人将诉状和答辩状,必要时将答辩
和再答辩,交给法庭成员和对方交相传阅。每一方当事国都应附上它在此诉讼中援
引过的所有文件和字据。
(三)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得由当事国的共同同意延长之,或者,倘法庭认
为为了出作公正的裁决有必要延长,亦得由法庭延长之。
(四)所谓辩论,即当事国在法庭上口头阐述其理由。
(五)当事国一方提出之任何文件均应把核对无误之副本交给另一方。
第十六条
(一)庭长主持辩论。只有根据法庭在当事国同意下作出的决定,辩论才得公
开进行。
(二)每次开庭均需作出一份笔录,由庭长以及一名书记官或秘书签字,此系
唯一可凭信之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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