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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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倘仲裁协议无相反之规定,则法庭的任何成员均可在裁决上附上他的个人意见或不同意见。
(三)裁决在当事国的代理人出席或被正式召集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读后,裁
决即为已经作出。
(四)仲裁裁决应立即通知当事国。
第二十九条
仲裁裁决应就一切争执之点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有拘束力。除法庭对裁决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规定有期限外,应立即真诚地执行该裁决。
第三十一条
在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国之后一个月内,法庭可以主动地或应当事国之一方的请求改正任何书写、印刷或计算上的错误,或任何类似的明显错误。
第三十二条
仲裁裁决是争端的最后解决。
第七 裁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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