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按照本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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