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意思自治原则对仲裁制度的要求
“意思自治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确立的前提;意思自治以竭立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基础。”基于此,综合前述意思自治的含义、意思自治在仲裁制度中表现形式及体现、仲裁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以及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庭自治权三者的关系,可以将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要求或者说是价值表现概括为:
(一)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主体独立,三者得自由行使自治权,他者不得随意干涉;
(二)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
(三)当事人权利、地位平等;
(四)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强行法的规定。
而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又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意志自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干预,维护仲裁的权威性;确保仲裁程序公正、灵活、便捷;确保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便利等。因为这些都是反映当事人意愿的内容。
尊重仲裁中的意思自治,首要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主要的是尊重当事人共同的自治权。这是因为,“当事人的合意是产生一切权利、义务的基础,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都不能干预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所产生的合意,法律的规定只起到补充当事人合意的作用,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合议的实现。”因此,对当事人共同决定的事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予满足。而对当事人单方自治权的尊重应有所区别:如果他方当事人未明确反对,仲裁庭应尽力满足;如果他方反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依公平正义的要求自由裁量。当然,无论是对当事人单方自治权的尊重,还是对当事人共同自治权的尊重,其共同前提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强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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