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仲裁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功能的社会事业,极富挑战性和探索性。我国仲裁改革需要重新认识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重视仲裁的非营利性,把仲裁机构当作非营利机构来认识,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应该进行理论创新,树立仲裁市场化、服务化、社会化、高效化的观念,进行仲裁政策环境、政府推动方式、战略规划机制、仲裁机构自身建设等全方位的创新。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仲裁机构改革 发展 创新
[论文正文]: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该协调前进。经济建设至关重要事关全体人民的福祉和社会进步,与此同时,一定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在社会事业、公共产品等方面的社会发展。仲裁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功能的事业参见王生长:《创新求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载《仲载与法律》2003年第1期],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和新形势,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准点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的仲裁事业
目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社会事业发展的内容和措施明显少于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措施,社会事业处于“从属”的地位,这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2003年非典疫情就充分暴露了经济、社会不够协调发展的一面,经济建设如果忽视社会发展,社会问题就会日积月累,最终制约经济的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仲裁作为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公共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中更是涉及甚少,乃至严重“缺位”;重视的说法也只是认为仲裁是经济发展的“软件投资”,往往出现“软件投资过软”的现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展是硬道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GDP增长是硬道理,因为发展既包括经济发展,也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是仲裁事业的基础,而仲裁事业的发展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作为社会事业一部分的仲裁工作应该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就像“两个轮子”,需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同步发展。“经济”轮子快一些,“仲裁”的轮子慢一些,就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制约仲裁的发展,最终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仲裁工作作为社会事业从总体上滞后于经济发展,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事业。如果说市场主要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政府主要考虑将“蛋糕”如何公平分配,而仲裁则是调解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差别和经济矛盾的程序,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和全面进步,保障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协调统一,实现“法律与程序面前人人平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是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结构性要素,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是一种高层次的政策取向,具有深层次的经济社会效应。因此,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发展仲裁,在仲裁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经济领域和行政区域中要突出仲裁作为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地位。
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的仲裁事业不甚发达,这一普遍现象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我国的仲裁事业极富有挑战性,也极富有探索性,因为世界上可能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拥有这么多的仲裁机构。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涌现出185余家仲裁机构[参见吕勇、黄志勇:《WTO 与中国仲裁机构的改革》载《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1期],形成波澜壮阔、百舸争流的发展局面。总的来说,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是主题,前进是主流。但在仲裁法实施以来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比如仲裁发展的不均衡态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类型单一化、地域性强等结构性缺陷,仲裁行业发展战略、行业管理的空白,仲裁机构的性质缺位和行政化倾向等等,都影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确定以后,今后一个时期的仲裁工作,从宏观上讲最突出的问题是仲裁能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需要,并以此谋求中国特色仲裁制度的新局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需要解决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其中有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对仲裁机构进行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坐标原点”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彻底革除仲裁机构的“行政化”倾向。
重新认识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
截止2003年底,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内,全国已经成立了172家仲裁委员会,改变了原来的行政仲裁体制,已经基本形成覆盖比较广泛、分布比较合理、初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仲裁工作格局。2004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达到37304件,案件标的额达到515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
然而,我国对仲裁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支持略显滞后,从仲裁法起草制定时起,对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权威的回答,以致于发展成为仲裁机构难以定位、影响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仲裁机构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它应该实行一种什么样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呢?这些当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研究和探索。《仲裁法》实施八年来,经过广大仲裁工作者的实践、探索和创新,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理论体系时,对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在理论上是不能回避的,应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界定。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机构,因为仲裁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并且从仲裁的产生、发展历史,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我国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必须走民间化道路。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机构是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是一个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权力机构,仲裁与法院有着相似的司法权利,仲裁机构应该属于贴近于司法机关的性质,根据我国仲裁法律意识普遍薄弱的国情,国家应该参照公务员解决其编制和经费等问题。笔者认为,这两种认识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不够准确全面。前者从历史角度、国外情况考察得多,在现实国情方面考虑得少;后者是从现实的具体问题出发,而对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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