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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仲裁法的解释谈起——建议尽快制定国内仲裁(3)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二)制定促进法的可行性分析

  虽然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压力是巨大的,但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国家建设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这种情况早可谓层出不穷、屡见不鲜了。我们一贯的对策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特事特办,集中精力,加快发展。比如,2002年一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促进法。因此,在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促进法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速事业发展,在我国是早有先例的,并且是屡试不爽、越来越受青睐的方法。

  同时,采取制定促进法的方式推动全国仲裁事业大发展,具有许多其他方案不具备的优势。简单讲,这里至少有三个突出优势。第一,层次高。作为法律,促进法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具有极高的立法主体层次和法律效力层次。第二,影响大。制定、实施法律是一种国家行为,学习、贯彻法律是全社会的义务,无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普通市场经济主体,包括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义务按照促进法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促进仲裁事业全面发展。第三,好办事。促进法由于其极高的立法主体层次、法律效力层次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必然具有好办事的优势。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按照促进法的规定,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推波助澜,甚至暗中阻挠、恶意破坏,就是实施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为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制定专门的国内仲裁促进法,通过自上而下的立法以及紧接着的全方位的学法、执法、司法,来祛除目前萦绕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恶劣氛围,营造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仲裁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不仅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应该是最佳的方案。

  (三)促进法方案概述

  1、制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及立法要求

  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应该充分体现前述关于对仲裁法进行解释的目的的分析归纳内容,即强化仲裁合法地位,改善仲裁事业发展环境,保障仲裁事业稳健、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仲裁保障民商法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了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应该坚持和强调以下立法要求:第一,保护仲裁机构合法地位和权益。针对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相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于弱势,经常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的实际情况,无论是促进法总则还是具体章节,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仲裁的独立地位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不得对仲裁机构非法摊派、收费和无理刁难。司法机关不得歧视仲裁裁决,不得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仲裁相关的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等请求附加不平等的收费或审查条件。第二,积极扶持仲裁事业发展。这应该是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所在。要明确规定扶持仲裁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重要职责。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对创业扶持、司法支持、制度创新、社会扶助等促进仲裁发展的具体内容分章作出系统规定。第三,大力提倡开展仲裁理论及仲裁实务研究,努力探索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新的途径。

  2、促进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由于仲裁法早有关于仲裁实体、仲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故促进法的主要任务只限于理顺本应早就理顺的因仲裁事业发展而引起的复杂关系,解决本应解决的促进仲裁事业良性发展的问题。所以,与其他促进法一样,国内仲裁促进法只是为了加快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一时之需,是中国特色特事特办精神的体现,是一部临时性、辅助性、实用性的法律,其体系和主要内容可以相对体现短期性、可行性和讲究实效性的特点,而不必过于讲求严密性、逻辑性、统一性。具体来讲,除促进法的总则和附则外,对创业扶持、司法支持、制度创新、社会扶助等能有效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仲裁事业良性发展的内容均应分章作出详细规定,规定的内容要体现促进法的特点,注重问题的解决,注重发展的实效。通过促进法的全面规定,保证能有效地改善国内仲裁的发展环境,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3、促进法的适用范围

  通过“国内仲裁促进法”的名称,就知道促进法仅适用于国内仲裁。因为笔者认为:首先,一国的国内法不应该专门就其国际(或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就我国目前国际(或涉外)仲裁的实际情况来讲,也没有必要再通过制定专门的促进法对其发展进行推波助澜了 。可以说,我国国际(或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经走上了良性、快速发展的道路,并且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领先成就 ,根本无需专门的促进法去促进发展了。第三,促进法主要目的就在于调动、协调、利用全国各地的社会资源去解决各地的仲裁事业发展的问题,当然也主要指的是国内仲裁事业的发展问题了。第四,促进法本质上应是有所偏重、有所区别的法律,而不应是面面俱到、一视同仁的博爱型的法律,它体现的是国家对某项确需特殊对待的事业的一种政策上的倾斜。所以,笔者主张单独就国内仲裁发展制定促进法,而不赞成将促进法适用于包括国际(或涉外)仲裁在内的所有仲裁事业(但毫无疑问,促进法必将同时对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只不过这种促进更多地落实、体现在间接的层面上罢了)。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国内仲裁”指的是1994年的仲裁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先后由各地人民政府使用国有资产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相关的仲裁事业。因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 ,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同时,涉外(国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概念区分在此已经不适用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仲裁法实际上已将我国原有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机构分工给取消了。

  四、结语

  同其他事业一样,我国的国内仲裁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同样也面临着极大的发展压力。或许正是在重压之下,我们才不乏发展的激情和活力,但除了激情与活力外,更重要的前提是我们解决发展问题的思想认识到位,我们选择的发展思路和方向正确。仲裁大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仲裁自身实现良性发展、甚至通过修改仲裁法律推动仲裁发展都需要长久且艰难的历程。由于当前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无法等待仲裁自身的全面适应和相关环境的有限调整来逐步实现国内仲裁事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发展其他事业的成功经验,仔细研究,选择出台促进法的方法来化解矛盾、消除冲突,通过仲裁与外界的互动、配合,共同营造我国国内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我国国内仲裁事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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