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归于道德手段运用的实践效应。由于道德作用于人的内心,法律作用于人的行为,因而仲裁过程中的道德启迪、引导具有纯法律手段无法比拟特殊功效。一个具有人格魅力的善举,一句情真意切的规劝,一段闪现人生智慧的道德警言,往往具有神奇的功效,可能会使当事人打开心结,尽释前嫌。道德手段能够达到法律手段所不能比及的高度,自然能够解决法律手段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仲裁的柔性执法不仅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定纷止争,而且有利于存续已有的商业关系,保持长久的商业往来。这种实际效应远非纯法律手段能为。这将极大地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当然道德引导不能完全建立在自发的基础上,必须在明辨是非和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并发挥作用。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引导是苍白无力的,也难产生积极的效用。仲裁过程既不能只见法律不见人,也不能只见人不见法律。任何一种感知偏差,对仲裁实践都是有害的。
正是基于以上引发道德价值因素的理性思考,我们特将仲裁界定为一项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动,提出了“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理念。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与仲裁人须:立君子之约,备君子之能,扬君子之风,怀君子之量,秉君子之义,决君子之争,体君子之道,从君子之德。这是仲裁道德寻踪的具体解注,是通过仲裁道德寻踪所形成的一种自觉意识,试图以此完成仲裁中国化的身份确位。从心理上、制度上走出仲裁的身份焦虑。
三、仲裁人的道德使命
基于仲裁的道德基础与道德效应,仲裁人在通晓法律的同时,更重要地在于完善自己的人格品质,以肩负仲裁过程中所赋予的道德使命。仲裁人的道德使命在于:
第一,全力塑造仲裁人的职业形象。
实践证明,仲裁人的职业形象不仅关乎仲裁案件的质量,而且决定着仲裁未来的发展走向。重塑仲裁人的职业形象,是仲裁发展的第一要务。目前,由于仲裁员的兼职状态,从业者职业跨度较大,导致仲裁人的职业形象不够突出。从业标准上,除与仲裁法对专业职级的要求外,对于职业操守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其难以掌控。因此实践中对仲裁员的遴选过于强调其专业性,而弱化了其道德层面的考评和界定。这种现象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是极为有害的。
仲裁员选聘必须坚持德、能、绩、效并重的原则,必须唤起崇高的职业责任感,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
首先,仲裁员须明确仲裁人的职业定位与从业目的。仲裁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基于自身的公信力而受托于当事人的一种社会权力。能够担任仲裁员,表明自己的德性与专业水平达到了相应的水平,具备运用这种社会权力的素养与能力。这对自我价值的提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仲裁员应珍视这一荣誉,增强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审慎地履行这一神圣的职责。绝不能以此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将荣誉和权力异化。
其次,仲裁人应强化道德内醒与职业素养的要求。要努力做到三常:常怀敬畏之心。敬畏当事人与法律的双重授权,绝不以一己私利,一丝疏忽损害自身和仲裁机构的形象。常思仲裁之德。“道之以德,德者得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水平,以一颗平常心面对行色各异的当事人;要秉持良知,投入感情,慎用授权,守住底线;要以优良的职业操守立人,以可贵的人格品质服人,以高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赢人。常用促和之法。要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耐心细致地做好仲裁调解工作,做到有意识求和、高水准理和、高效率达和,切实提高仲裁的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提高仲裁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如果每位仲裁员都做到心存敬畏、立德为本、勉力促和、自然适法,仲裁人的职业形象必会有一个空前的提升。
再次,应建立必要的制度与机制的保障。经过十一年的仲裁实践,西安仲裁委员会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标准。这对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另外,仲裁委的内部监督机制也在不断的完善。裁决文书核阅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对仲裁程序的规范、仲裁员职业素养的提升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第二,着力强化仲裁过程的道德引导。
仲裁活动是仲裁员与当事人的一项互动过程。仲裁员的人格品质,职业形象将影响到这一互动效果。仲裁人的道德使命,不是要仲裁员独善其身,成为一个纯粹的道德完人,而是要通过仲裁员的道德感悟说服当事人,自如地运用道德的手段去解决现实问题,实现其兼济天下的社会理想。如果说道德完善是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的基础条件,那么道德指导则贯穿仲裁工作的始终。依据我国的国情及现阶段市场主体的认知现状,为了更有效地实施仲裁的道德引导,我们可将仲裁道德引导设定为循情、明理、适法、息争四个程序。
所谓循情,即感知人自在的性灵,遵循人之常情。尽其心,知其性,明其志,将人的情感、良知升华为一种精神、品德,以达到共情共识的效应。
所谓明理,是指精确明白地解析事理、法理、情理、伦理。由点到面,由表及内,由个别见一般,引领当事人走出认识误区,从大的长远的利益格局中考量利弊得失,作出正确的理性抉择。
所谓适法,即适用法律。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用法律来确立准则,判断是非曲直,强化道德调控的力度。使情有所依,理有所界,行有所规,提高仲裁的科学性及效力。
所谓息争,是指仲裁活动的最终状态。它是仲裁道德引导的终极目标,是仲裁质量的判定标准。仲裁结果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仲裁活动的所有环节、仲裁员的全部功力都应落实到息争的目标上。
这四个程序具有严格的逻辑顺序,符合我国民众的思想情感与心理特征。如果运用得当,定会产生奇妙的功效,取得理想的仲裁效果。
第三,理性审视仲裁选择的价值导向。
仲裁道德体系构建中,除了仲裁人的职业形象,仲裁过程的道德引导外,仲裁选择的价值导向也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它既决定着仲裁活动的基础,也体现仲裁道德建设的成效。明晰的价值导向是仲裁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仲裁要实现其道德价值,展示其灵活、快捷、经济、专业的特性,必须作出理性的市场选择。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仲裁犹如专科医院,不能包治百病,我们应对仲裁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依据仲裁的特性、功能找准其市场定位,明确其服务群体,扬长避短,确立其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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