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修改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即如果仲裁庭已经做出了仲裁裁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理由,不允许法院再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的申请加以撤销,以与修改过的关于书面仲裁协议的规定相对应。同时,在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的时候,仲裁协议书不能作为一个必备要件而只能作为一个选择要件,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已有仲裁协议的,必须提供;如果没有,而申请人声称有的,则先接受申请,如果对方当事人在申请书或答辩书的交换中没有对存在仲裁协议提出异议,就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有仲裁协议但形式不完全符合仲裁法的规定的,只要对方当事人参加实体答辩或讨论的,即可弥补其不足,同样与修改后的仲裁协议形式规定相适应。一般来讲,仲裁裁决只要做出,双方当事人都参加了仲裁程序,根据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扩大解释,就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应该纵容任何一方以他们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为由任意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当然,如果一份仲裁裁决的作出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在另一方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他当然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这种情况下的仲裁裁决当然是可以以一方当事人提出没有仲裁协议为由而撤销了,因为很显然此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根本不符合仲裁协议的本质,撤销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参考文献
(一)书籍
1.陈治东著:《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丁建中编著:《外国仲裁法与实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
5.胡长清著:《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
6.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7.刘西林著:《经济纠纷的解决与仲裁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8.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
9.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80年第三版,第38页。
10.谭兵主编、陈彬副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
11.吴杰编著:《仲裁法精要与依据指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
12.张建华主编:《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3.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二)论文
1.蔡庆辉、杜晓帆:《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出版,2001年6月。
2.李健男:《论瑞典的新仲裁机制》,载于《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年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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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连斌:《仲裁的契约性新探——以国际商事仲裁为例》,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4期第19-25页。
5.黄进、宋连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6.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于《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 8.张建华:《论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载于《诉讼法论丛》第2卷
注释:
[1] 吴杰编著:《仲裁法精要与依据指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页。
[2] 张建华主编:《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3] 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4] 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5] 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6] 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72页。
[7] 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8] 宋连斌:《仲裁协议的新发展:理论与实践》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号,第507页。
[9] 案例来源: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
[10] 案例来源: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
[11] 案例来源: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12] 案例来源: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13] 谭兵主编、陈彬副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88页。
[14] 张建华:《论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载于《诉讼法论丛》第2卷, 第189页。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第237页:《法兰西共和国仲裁法令》第9条:“仲裁协议以书面确认之,可以在仲裁员与当事人签字的笔录中确认”。
[16] 丁建中编著:《外国仲裁法与实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71页。
[17] 宋连斌:《仲裁协议的新发展:理论与实践》,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5月,第509页。
[18] 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于《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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