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立法层面上,关于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自1958年《纽约公约》以来,为了顺应科技和时代的迅速发展,进一步方便于各国设计依照诸如《纽约公约》这样的多边仲裁公约进行仲裁的程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了《示范法》,对“书面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贸发会的工作组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上也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表现方式作了列举式规定加以解释;各个国家的情况也是基本如此,如英国,瑞典,德国,中国等,都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解释都是融合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综合的结果,而且扩大解释的趋势不会就此停止,因为社会在前进,时代在发展,为了满足促进仲裁事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目的和趋势,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扩大解释,还是会以目的解释为主导,充分结合以上几种解释方法,不断的进行下去的。因此,要正确理解对仲裁协议的扩大解释,归根到底是为了使“书面”一词能够在法律解释的帮助下,与时俱进,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尽量减少因为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瑕疵而使得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实现不了。过于限定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规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使得仲裁事业的发展受到阻碍,违背了制定仲裁法规的最初意愿和最终目的。
注释:
[1]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00页。
[2] 宋连斌:《仲裁的契约性新探——以国际商事仲裁为例》 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4期 第19-25页。
[3]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16页。
[4] 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5]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6]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7] Rene David, Ar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5,p.195.
[8]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9] 刘西林著:《经济纠纷的解决与仲裁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
[10] 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11] 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12] 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13] 法文本规定的英译文是“the term ‘AA’ shall mean either…” ,
英文本的规定是“the term ‘AA’ shall include…”,转引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14]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15] UN Doc.A/CN/9/168. 转引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16] 蔡庆辉、杜晓帆:《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出版,2001年6月,第468页。
[17] 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260页。
[18]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19]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20] Neil Kaplan(热依扎译),《〈纽约公约〉和〈示范法〉对书面协议的要求与商业惯例相悖吗?(续)》,载于《仲裁与法律通讯》,1996年第3期,第14页。
[21] 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于《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第260-261页。
[22] 蔡庆辉、杜晓帆:《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第466页。
[23] See Klaus Berge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rbitration
(1993),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pp135-136;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24] 蔡庆辉、杜晓帆:《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第467页。
[25] 陈治东著:《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4页。
[26] 蔡庆辉、杜晓帆:《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第468页。
[27] 蔡庆辉、杜晓帆:《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第468页。
[28] 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72页。
[29] [1986]2 loyd‘s Rep 225;J. Hill,Some Private International
Aspects of the Arbitration Act 1996 (1997),
2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46, pp284-285
宋连斌,《仲裁的契约性新探——以国际商事仲裁为例》,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4期,第70页。
[30]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31] 丁建中编著:《外国仲裁法与实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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