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权利的限制
1、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实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众所周知,创作活动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任何人的作品中都包含着他人的智慧成果,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角色是相互转换的。因此,合理使用不仅涉及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因与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而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可以归纳如下几个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除外;(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的除外。(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四个条件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
2、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我国《著作权法》分别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分别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设定法定许可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由于许可的对象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首先推定这种使用是符合著作权人意愿的,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法律又要求使用作品的人按规定支付报酬。与此同时,还设置了权利保留制度,即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
3、 表演者权的特别限制
首先,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行为必须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该作品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作品的,则应取得双重许可(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表演者必须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最后,表演者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而不论著作权人是否在世。
(四) 对我国制度的建议
1. 加大对作者(著作权人)保护力度
《哈利波特》作者J•K•罗琳原先穷困潦倒,找不到工作的她,只能靠着微薄的失业救济金养活自己和3个月大的女儿。依靠着顽强的毅力在地下室创作出《哈利波特》后,基于国外良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罗琳从一个贫困的作家摇身变成了亿万富翁,去年,罗琳荣登《福布斯》富人排行榜,她的身价达到10亿美元,财产数量超过英国女王的6.6亿美元;而我国国内依靠写作成名的作家很多,但真正成为富翁的很少,一方面是我国的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另一方面也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关系。“一字千金”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与世界真正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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