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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中的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及其保护制度-豫剧(4)
www.110.com 2010-07-09 14:07

  2. 赋予表演者以机械表演权

  演员的表演包含两部分人的劳动,即词曲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劳动和演员的劳动。前者的劳动成果是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后者的劳动是对作品的再现和传播,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录音录像制品发行以后,一部分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饭店、酒吧、歌厅、机场、车站、飞机等场所,成为这些部门和场所通过机械表演而获取利润的手段。按著作权法的原则,表演者只拥有邻接权,没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从中享有表演权,而作为演员没有机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直接否定了表演者的劳动成果。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利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建议赋予表演者以机械表演权,使表演者享有这方面的财产权利。

  3. 尽快建立戏剧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指的是一种管理体系,上述权利的所有者通过这一体系授权为此成立的某些组织谈判其作品、艺术表演根据情况被某些经营者或其他使用者使用的条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并监督其使用情况、收取相应的报酬并在权利所有者之间对其进行分配”。 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将权利人的权利,以自愿或法定的方式,由一个组织机构代表权利人,对权利实行统一的集体管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世界上最早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是法国,由著名剧作家博马歇于1777年创立的戏剧立法局,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近期针对音像出版社及光盘复制加工企业的诉讼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是没有一个类似“音著协”这样的戏剧著作权管理组织。一方面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的种类和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越来越有限,另一方面是表演者、出版社及光盘加工厂也很难对每一次使用都能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尽快建立戏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恰恰可以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这样一个桥梁:使著作权人不必担心作品被侵权而遭受经济损失,以便安心创作;又帮助了使用者免于承担侵权诉讼,使其能够以合法的方式接触的大量的作品,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真正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达到双赢的理想状态。

  笔者代理的豫剧《程婴救孤》著作权纠纷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五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当事人对此结果亦表示认可,这直接反映出河南文化产业整体保护水平,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豫剧《程婴救孤》这一文化产品的保护力度,是对“建设文化强省,大力发展河南文化产业”这一政策的有力保障。

  尹伟律师,河南知识产权律师网 : WWW.HNIPR.CN

  注:本文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实务》一书所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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