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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邻接权的认定
www.110.com 2010-07-09 14:03

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性劳动和投入所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的统称,也称为著作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在我国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保护作品传播者利益的立法起始于德国和英国。成型的标志性阶段是1961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发起,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片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为罗马公约,但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邻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邻接权是指罗马公约所保护的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组织的权利三类。广义的邻接权除了以上三种权利以外,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其他权利,比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主持人权、电影制片人的权利、对摄影照片的权利、科学版本的权利和遗作版本的权利,以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者的版

    式设计专有权等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邻接权的行为以及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复制手段制作复制品并将复制品面向公众发行的行为。现代意义的出版通常包括编辑、复制和发行三个环节。版式设计专有权所涉及的出版仅仅是指图书、期刊的出版,出版者仅仅是指图书出版单位、报社和杂志社。版式设计专有权又称为版本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版式设计包括版面设计和装帧设计。版式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是指出版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版式设计,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构成侵犯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侵犯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行为较少单独出现,一般都是和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共同出现。

    (二)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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