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了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请求权属于私权,而诉权是请求国家给予公力救济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
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基于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可以请求他人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由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作为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利益代表的政府,为维护该群体的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诉权。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法院依法确认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的著作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维护民族文化安全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阅读提示】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只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之一。只有提供多重路径的法律保护,才能维护民族的文化安全,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的第15条第4款是目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唯一有效的国际法律规则,即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WIPO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2001年,WTO的《多哈宣言》第19条要求《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审查该协定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说,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多哥、安哥拉、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国。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已经列入国务院的二档立法计划。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只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之一。只有提供多重路径的法律保护,才能维护民族的文化安全,提升国家的“软实力”,最终实现文明在人类的精神世界中薪火相传、永世不熄。
任海涛 (本文作者为中华书局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
参考文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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