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鸿翔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鸿翔公司与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2002年7月28日签订的《销售分帐协议书》;2、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2002年9月28日给佛山金声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制涉案VCD盘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编号为0303338);3、2002年10月9日金声公司送货清单;4、2002年10月9日鸿翔公司商品入库单。
上述证据均已经当事人质证。
被告王府井书店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3年1月7日,原告经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公证,在王府井书店购买了《高秀敏小品专辑》(二)、(三)、(四)VCD盘一套,共3张,每张10元。为此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制作了(2003)京西证字第0027号公证书。该VCD盘封面上印有辽宁电视台制作、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鸿翔公司总经销。
上述VCD盘中录制了由高秀敏参与表演的12部小品,小品名称及编剧署名为:
1、《四喜临门》 编剧:何庆魁
2、《破烂王》 编剧:何庆魁
3、《寡妇门前》 编剧:何庆魁、李鹏飞
4、《卖车》 编剧:何庆魁、宫凯波
5、《卖拐》 编剧:何庆魁、宫凯波
6、《退货》 编剧:黑子
7、《龙飞凤舞》 编剧:黑继文
8、《南方女婿》 编剧:何庆魁
9、《有钱了》 编剧:没署名
10、《老姑来了》 编剧:何庆魁
11、《告别》 编剧:何庆魁
12、《越唱越明白》 编剧:何庆魁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除《寡妇门前》以外的11部小品的著作权。
原告为进一步证明自己对上述11部小品享有著作权,补充提交了小品《卖车》、《卖拐》、《有钱了》的剧本手稿,以及共同创作人宫凯波、张庆东的声明,证明小品《卖车》、《卖拐》是何庆魁、高秀敏与宫凯波共同创作的,《有钱了》是何庆魁、高秀敏与张庆东共同创作的,且宫凯波、张庆东在本案诉讼中对上述小品不主张权利。
原告主张其在创作小品时,均有高秀敏参与,高秀敏是上述小品的共同,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
被告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鸿翔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提出异议,首先,三被告不承认高秀敏为合作作者。其次,三被告均提出仅承认辽宁电视台提交的录像带中录制的《卖拐》、《四喜临门》、《退货》、《有钱了》、《破烂王》5部小品上有关著作权人的署名。本院经审查,辽宁电视台提交的录像带上的5部小品的署名与上述VCD盘上的署名一致。再次,三被告提出原告提交的剧本手稿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故不承认原告对小品《有钱了》享有著作权。
涉案12部小品均由辽宁电视台录制,并均已在电视台播出。原告认可辽宁电视台在录制及播出上述节目时已向其支付了报酬。
2002年9月28日,辽宁电视台与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辽宁电视台授权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将涉案《四喜临门》、《卖车》、《卖拐》、《退货》、《龙飞凤舞》、《有钱了》、《破烂王》等共30部小品制成音像制品出版发行。辽宁电视台负责提供母版,并负责版权,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向辽宁电视台支付八万元版费。涉案其余5部小品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是基于1996年10月22日与辽宁电视台签订的另外一份合同从辽宁电视台处取得的。
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向本院出具了其2002年9月28日给佛山金声电子有限公司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委托书上载明:复制内容为《笑笑大世界小品之高秀敏专辑(2-4)》,复制数量为三张VCD盘,分别有各自的版号。每张盘各印制2000张,共计6000张。原告对此复制数量不予认可。
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2002年7月28日与鸿翔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分帐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授权鸿翔公司独家经销其制作的涉案VCD盘,销售分帐形式为扣除必要成本,利润按7:3分成。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拥有其出版发行的小品的合法版权,若因版权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概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负责。鸿翔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后,佛山金声电子有限公司向鸿翔公司送货,交付了6000张涉案光盘,鸿翔公司的销售数量只有6000张。原告对此销售数量亦不认可。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二原告对涉案11部小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当事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主张著作权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涉案《四喜临门》、《破烂王》、《南方女婿》、《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6部小品,虽然原告未提交证明其是著作权人的证据,但在被告出版发行的《高秀敏小品专辑》VCD盘中上述6部小品的作者均署名为何庆魁,三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上述6部小品的作者另有其人,故本院认定上述6部小品的著作权人之一为何庆魁。关于本案另一位原告高秀敏也在本案中主张上述6部小品的著作权,虽未举出相应证据,但何庆魁认可高秀敏是上述6部小品的合作作者之一,对于权利人自认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同理,本院认定涉案《卖车》、《卖拐》2部小品的著作权人为何庆魁、高秀敏及宫凯波。由于宫凯波已声明其不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故本案处理结果对其不予涉及。
关于涉案小品《有钱了》,在被告出版发行的VCD盘中虽未署作者姓名,但原告提交了该小品的剧本手稿及合作作者张庆东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二人与张庆东是该部小品的著作权人。三被告虽以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但因三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部小品的作者另有其人,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由于张庆东已声明其不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故本案处理结果对其不予涉及。
涉案《退货》、《龙飞凤舞》2部小品在被告出版发行的VCD盘中署名均非原告,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是该2部小品的作者,故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二人是该2部小品著作权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何庆魁、高秀敏是《四喜临门》、《破烂王》、《南方女婿》、《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卖车》、《卖拐》、《有钱了》9部电视小品的作者,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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