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个事件,我得出的结论就是影视圈的人不可交,现在我一想起他们就头痛。”孙玉明说,“现在很多粗制滥造的电视剧就是这么出来的。我希望影视制作公司要尊重编剧的劳动,不要不懂装懂,不要乱改。我同意了修改,但坚决要求他们在改完之后经我过目。”
制作方、编剧 权责不明导致纠纷
记者就国内编剧的签约方式采访了海润制作公司文学艺术部主任赵俊凯,赵先生介绍说,国内目前对编剧签约方式有三种,一是约稿,一般是对于知名编剧而言,签约合同并支付酬金,因为是出自名家,风险小,成功率高,但相对投资也高;第二种是选中正在上升期的编剧,制作方往往看中的是他潜在价值。但这种签约形式出现的问题最多,著名编剧不会同意别人随意改剧本,但还不够有名气的编剧就会受到制片方种种约束,为了剧本能够拍出来,同意修改;第三种签约,是一次性买断剧本,这种方式要注意的是版权,签约时要注明有版权,双方应该权责分明。
《花姑子》侵权纠纷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一般来说,在双方签约责任制的前提下,是制作方改动引起的错误,应该由制作方承担。
著名青年编剧周劲翔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目前国内的编剧市场比较混乱,经常出现版权问题,一方面是编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是国内的电视剧运作还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电视剧的创作是一项集体工程,就好像是一个车间,必须要有好的车间主任即制片人和导演。有时不见得是制作方想侵权,而是法律意识淡薄、疏忽。电视剧有好的领头人,会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新进展
发稿前夕,记者致电被告方相关负责人方小姐,她正在接电话,要求记者十分钟后打过去,之后再打,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不过,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最新采访报道,被告明确希望庭外和解。
在回答北青记者的采访时,方小姐说,“我们是将剧本再度加工修改,但没有注意到山东电视台有关编剧权的问题。这是工作的一个失误。在电视剧播出时确实没有署上原作者的名字,在改剧本时也没有询问编剧的态度。问题出现后,我们始终没有与编剧本人沟通。我们以为与他已经没有关联,这是对产权、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常识欠缺造成的工作失误。目前我们希望能够庭外调解。”
法律解读:据原告律师许章明介绍,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在《花姑子》侵权纠纷中,是属于人身权中署名权的纠纷(有关著作权详解,见本刊2006年1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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