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AA(英文名:JONATHAN YI YAO),男,汉族,41岁,美国籍,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快乐山鹭鸶路824号(英文:824Ruth Drive,Pleasant Hill CA 94523,US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BB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上诉人AA因确认计算机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 年6月2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A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BB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 B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AA独资设立美国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美国拓能公司),并于1995年独立研制开发完成英文名称为:“Anti-Tumor Expert System”的软件(简称“ATES”,中文名称译为“艾特医斯三维肿瘤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简称为“艾特医斯放疗计划系统”),并于1995年9月开始 临床试用。1996年1月20日,AA向中国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上述“ATES”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于1996年12月30日获得批准。
成都拓能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都拓能公司)系AA与其妻李红雨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该公司销售的“全身立体放射治疗专家系统”、“全身立体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系AA授权。
1996年12月12日,BB公司(合同的甲方)与美国拓能公司(合同的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BB公司下设立北京分公司;甲 方指派一人任分公司总经理,乙方指派一人任公司付总经理;分公司如合作不成功,乙方将无条件收回产品使用权;凡属于分公司开发之高科技含量的产品,甲乙双 方应切实做好分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产品机密(软件)向 外扩散,如发现有任何侵权行为,任何方都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协议书还对双方的责任作了约定。1998年1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中止该合作协议书的备忘 录。
- 上一篇:《花姑子》花开谁家
- 下一篇:AA与BB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相关文章
- ·北京某旅行社与某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王海诉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
- ·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
- ·王海诉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
- ·戴华丽诉北京第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网
- ·戴华丽诉北京第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网
- ·王海诉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
- ·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设备厂与上海伯
- ·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华计算机网络域
- ·福建日香茶业有限公司与田建刚计算机网络域名
- ·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满意计算机网络域名
- ·福建日香茶业有限公司与田建刚计算机网络域名
- ·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满意计算机网络域名
- ·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计算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与上海鑫牛计算
- ·司徒立新诉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
- ·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诉王云龙计算机网
- ·晋江市威鹿制衣发展有限公司诉郭志军计算机网
- ·北京环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峰星桥计算
-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莱雅公司计算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