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本案中,房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经权利人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许可,将开发的楼盘用“世博会”谐音“士博汇”加以命名,并使用世博会主题词和近似使用申博徽标为自己的楼盘宣传,这些行为分别侵犯了权利人的专有名称权、特殊标志所有权、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议庭]吕国强(审判长) 陆卫民(承办法官) 芮文彪
[案 情]
原告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世博局”)
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辉公司”)
原告前身为“申博办”,2000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准成立。2003年10月27日,“申博办”被撤销而设立“世博局”。原告享有 和承担“申博办”的权利义务。2000年12月15日,“申博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由蓝、绿两个圆相叠加的图形与英文 “EXPO 2010”、“SHANGHAI CHINA”组合而成的“申博徽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图形特殊标志”,取得《特殊标志登记证书》。2001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对 外正式宣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2002年12月3日,中国申办“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获得成 功。2003年6月3日,“申博办”将“上海世博会主题词”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文字作品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04年2月14日,由“申博办” 申请登记的中、英、法三种文字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和“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以及“上海世博会EXPO SHANGHAI”、“上海世博 EXPO SHANGHAI ”、“上海2010 SHANGHAI 2010”、“申博 EXPO BIDDING”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为“特殊标志”。2004年9月14日,原告经申请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世博会”《特殊标志登记 证书》。
被告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月14日,被告向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将其开发的某楼盘 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其申请得到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在中国申博成功后,被告在其在建楼盘上打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 的横幅。此外,被告在建楼和售楼过程中,还实施了以下行为:1、在售楼广告中使用楼盘标志,楼盘标志由数条长短不一、不相连贯线条勾画的圆弧与 “EXCELLENT”、“士博汇弘辉名苑”文字所组成;2、在售楼广告上使用“士博汇弘辉名苑”楼盘名称、 “Better City Better Life”、“世博之城 都会之心”;3、在施工现场的围墙上使用“弘辉名苑士博汇”和“新外滩世博会,都心地铁代表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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