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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提要]

  该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就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提起的侵权诉讼。对于软件的用户界面,能否将其视为作品而给予单独的法律保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作者认为,本案中用户界面因缺乏独创性,故不能视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合议庭]

  李国泉(审判长) 王辰阳 何渊(承办法官)

  [案情]

  原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原告系《久其软件》的,《久其软件》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 入、汇总、审核、打印、传出等功能。2003年9月,被告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该软件与 原告《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原告遂以被告抄袭软件用户界面、侵犯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公开赔礼 道歉。

  经过庭审比对,原、被告软件的用户界面均系图形用户界面,即用户通过控制图形化的功能(而不是输入命令)与程序进行通信。原、被告软件的用户界 面在以下几个方面相同或相似:1、部分菜单相似。如原、被告软件“汇总菜单”的命令名称基本相同,命令之间的排序相似;2、部分按钮名称基本相同。如原告 《久其软件》“单位选择”界面中的“按列表查看”、“全选”等按钮,在被告《天臣软件》相应界面中,具有相同功能的按钮使用了与原告基本相同的名称;3、 部分用户界面中的信息栏目名称基本相同。如原、被告软件中“[FMDM]封面代码”界面、“资产负债表-数据审核”界面中的“封面表”栏目名称、“资产负 债表”栏目名称基本相同;4、按钮功能的文字说明基本相同。如原告《久其软件》对“数据来源标志”的功能说明与被告《天臣软件》的说明基本相同;5、部分 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相同。如原、被告软件用户界面中对“单户表”、“境外并企业表”等报表均使用了相同的图标;6、部分用户界面布局相似。在原、被告软件 相对应的部分界面中,组成软件用户界面的各要素(包括菜单、按钮、按钮功能文字说明、图标、信息栏目等)的排列组合相似。但原告《久其软件》的源程序、目 标程序与被告《天臣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均不相同。

  [审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久其软件》用户界面 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各构成要素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中,菜单命令 的名称与按钮的名称属于对操作方法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是图形用户界面通 用的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按钮功能的文字说明是对按钮功能的简单解释,表达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仅仅是 一种简单的标记,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从《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整体来看,《久其软件》用户界面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 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久其软件》与《天臣软件》均属财务报表管理软 件,两者的功能相似,用户需求亦相似,而软件的用户界面是按照用户需求进行设计的,并要求尽可能地方便用户使用,这必然导致两个软件的用户界面具有一定的 相似性。不能仅因为这种相似性,就认定《天臣软件》构成侵权。故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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