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实行新法优先原则,《广西煤矿工人报》摘登《广西广播电视报》电视节目预告表的行为发生在著 作权法实施之前,如果著作权法认为是侵权的,则按著作权法处理,如果著作权法不认为是侵权的,按照不构成侵权处理。从该案的实际看,双方当事人对摘登《广 西广播电视报》电视节目预告表的行为在著作权法实施前是否侵犯著作权,存在很大争议,但这并不重要。要害的是,著作权法对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作为作品予以 保护。即使过去的政策对摘登《广西广播电视报》电视节目预告表的行为视为侵权,著作权法对电视节目预告表不保护也不能得出被告侵权的结论。
(二)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电视节目预告。电视节目预告是电视台通过报刊、广播等媒体将即将播放的电视节目的通告于电视接收者的行为。电视台预告的电视节目,规定播放的频道、 频率、时间、内容,为将来一定发生的事实,将这种事实的发生的信息,告诉电视观众,并没有任何主观的评论、评价,没有独创性,属于单纯的事实新闻。根据 《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2、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即将要播放的电视节目的集合。电视节目表要通过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制作而成,由于电视台工作人员制作一周电视节目是利用电视台的物质条件,体现电视台意志的行为,其劳动成果属于电视台所有。
在法律性质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能够成为版权的保护客体,在于作品的独创性。具有独创性不仅是一 些精神产品产生的前提,而且,是版权法赖已生存的基础。并非付出了劳动成果就一定享有版权,只有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形成了独创性成果才能享有版权。将单纯的 事实信息集中进行排列、组合并非创作性劳动,不受版权法保护。姚欢庆先生认为,节目预告表是对电视台一天或一周的节目按时间顺序排列加以报道,不论电视台 为节目或调节节目安排投入了多少技术,付出了多少劳动,甚至是创造性劳动,都是与节目预告表本身是无关的,节目预告表仅仅是对预定事物的客观的、机械的反 映,没有任何独创新可言。 另一种意见认为,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工作人员运用他们掌握的知识与编辑技能,根据观众需要和电视台对电视节目素材进 行选择、编排而形成,这种选择、编排工作付出了创作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梁慧星先生认为,一周电视节目表非时事新闻,与人民了 解权无关。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基本内容和价值所在,是文艺节目和一般性知识节目,予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以著作权法保护,并不防碍人民了解国家社会发生的 大事 .从国外版权立法来看,不同国家对电视节目预告表有不同的态度。英国在一系列判例中,曾宣布过广播节目表、电话号码簿、乃至收据簿、金融市场记录汇 编等,均享有版权。美国则在早几年的判例中就宣布过金融市场记录汇编不享有版权。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判决电话号码簿不享有版权之后,任何时间表享有 版权的可能性也在美国基本被排除。德国很赞同美国这种版权保护趋向,可见在该国,这些作品也未必能够享有版权 .在版权研究中,最近有人提出了信息作品的 概念。陈传夫先生认为,电话号码簿、电视节目预告、时刻表、邮政编码本、人口统计数据、法律公布和汇编等事实(信息)作品,著作权法客体中找不到具体归属 位置,著作权法对上述作品的保护是不充分的。信息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因而达不到著作权性的要求,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信息的选择、加工、提炼、有序 化处理与排列,则构成创造性劳动,受著作权法保护 .权威司法机关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因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终审判决 体现了权威司法机关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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