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护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保护了垄断。
梁慧星先生认 为,垄断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排斥竞争者,限制竞争者生产同种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本案事实并不是双方都生产经销同种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是一 方不允许他方无偿使用自己的劳动成果,即电视报不允许煤矿工人报无偿使用电视报的产品,而不是电视报限制煤矿工人报生产经销煤矿工人报自己的产品。因此, 本案实质根本不是什么垄断与反垄断问题。显然,指责电视报一方垄断电视节目预告表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四)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法院是否可以作民事案件受理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行政执法的目的,对著作权民事权利作出判断,不能产生最终确认的效力。
按照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 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 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行政执法的目的,必须对是否侵权问题作出判断,才能作出决定。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是 否侵犯著作权的认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当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本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了三条裁定:一是立刻停止 侵权;二是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是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6300元。煤矿工人报认为裁定书是错误的裁定而不执行。广西广播电视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 诉法院。从现在看,法院受理该案是正确的。因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民事权利,应当属于民事权利,只有法院才能对民事侵权进行审判,而只有经过司法审判才能最后 确定是否侵权。曹建明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指出,当事人既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请求查处侵犯专利权行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独立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对已经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仍然要根据民事实 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一般不得把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对于经审查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同的,应 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2、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法院不作审查,但可以作行政案件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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