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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2)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同年9月6日,泰勒公司又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广告,宣称:多路、高 速、纠错集一身的调制解调器为本公司研究、开发。迈普公司知道后,随即在同年10月13日和11月10日的《计算机世界》上发表声明: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使 用权、所有权、产品生产权,本公司均未向任何单位转让,任何单位不得声称该产品由他研制,也不得仿制,否则,本公司将追究其侵权责任。此后,迈普公司就由 自己生产和销售MP1000B. 1994年初,泰勒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利用自己已掌握的MP1000B的生产技术,开始大量复制MP1000B的软件和 生产、销售含有该复制软件的仿冒产品MP1000B.在此过程中,泰勒公司还将其仿冒产品MP1000B送往国家“邮电部图文通信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根据该“中心”3月14日的检验报告,泰勒公司在当年1月19日前就已生产出200台MP1000B.1995年5月,泰勒公司将含有 MP1000B复制软件的调制解调器取名为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HM-5)(以下简称HM-5),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和散发宣传品开展其促销活动,并通过 成都、福州等地的办事处和代理商销售HM-5.同年6月26日,又在成都举办商品展示会,推销HM-5.在一、二审诉讼期间,泰勒公司仍通过设在成都的办 事处继续销售HM-5.迈普公司在1993年9月至12月期间,其MP1000B产品的最低销售价为每台4300元人民币。1994年后,由于泰勒公司开 始生产和销售MP1000B及HM-5,使迈普公司生产的MP1000B产品受到冲击,其价格一跌再跌。根据成都市成华审计师事务所(1995)043号 审计报告,迈普公司自1994年4月至1995年8月期间,因MP1000B降价,减少经济收入13897847.87元人民币。

     花欣于1993年10月向当时的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现为国家版权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提出了MP1000B的控制软件登记。 同年12月,花欣又向该办公室提出了MP1000B的控制软件登记。1994年2月2日、5月16日,花欣分别领取了由该办公室颁发的软著登字第 0000372号和第0000470号两份计算机软件证书。其中,0000372号证书载明:MP1000B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控制软件的著 作权人为花欣,并自1993年3月8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0000470号证书载明:MP1000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控制软件的著作权 人为花欣,并自1992年4月16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1995年7月11日,花欣与迈普公司签订《关于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软件使用 权、使用许可权作价入股补充协议》,约定:迈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享有MP1000和MP1000B控制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同年7月20日, 花欣与迈普公司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提出了MP1000和MP1000B控制软件的备案申请。同年9月22日,迈普公司领取了由国家版权局计算机 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软著转备字第0000012号和第0000013号两份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根据这两个证书,迈普公司自1993年7月 11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MP1000和MP1000B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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