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袁某某、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06  当事人:   法官:王凤梅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小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红岩,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举,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韩某、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原审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袁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x元,除去被告韩某已支付的x元后,还需支付x元;2、请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计x元;3、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上述三项费用合计x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袁某某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x.84元,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x.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三项费用合计x.34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判,分别于2008年11月27日及2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0月17日,原告袁某某受雇主被告韩某指示到达郑州市中州大道与金水路交叉口附近某工地施工,施工内容为砌井及安装。晚8时左右,负责送井盖的司机到达工地后车突然熄火,原告便给司机指挥,该货车突然启动,原告下意识后退,掉入附近污水井(非施工阴井)中受伤。当日原告入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41天,支付医疗费x.31元。2007年12月3日,原告第二次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住院110天,支付医疗费7824.3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韩某赔偿原告袁某某x.7元。

另查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x部队经济适用房建设办公室,施工单位是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9月10日,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又把该工程分包给郑州新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由被告韩某负责组织施工。

再查明,袁某某弟兄四人,母亲为周桂枝,67岁,父亲袁某玉,66岁。

原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韩某作为原告袁某某的雇主,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把该工程分包给郑州新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为被告韩某,其应当知道被告韩某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韩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该工程有关联,因此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袁某某在给送货司机指挥倒车过程中,不注意安全,掉入非施工阴井中,应承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30%的责任。原告诉请误工费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计算至评残之日,为x.25元;护理费按其他服务行业平均收入x元/年计算,为4403.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1天×15元=2265元;营养费为151天×10元=1510元,残疾赔偿金为x.05元×10年=x.5元;原告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结合本案情况该院酌定支持500元;被扶养人周桂枝生活费为2676.41元×13年÷4人=8698.33元,被扶养人袁某玉生活费为2676.41元×14年÷4人=9367.44元。此事故给原告身心带来巨大精神伤害,故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某医疗费x.61元、误工费x.5元、护理费4403.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65元、营养费1510元、伤残赔偿金x.5元、交通住宿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77元,共计x.54元的70%即x.98元(被告韩某已赔偿x.7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某某对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0元,鉴定费1028元,原告袁某某负担1553元,被告韩某负担3625元。

韩某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袁某某的人身损害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用工关系均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仅是郑州新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雇佣人员和工程负责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计算的赔偿费用部分有误;三、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受到的伤害应当由阴井施工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法院未追加该法定责任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用工关系均与上诉人无关,韩某是郑州新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派往上诉人工地的工程负责人,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一审计算的赔偿费用部分有误;二、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伤害应当由阴井施工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审未追加该法定责任人。三、事故发生后,郑州新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承担被上诉人的治疗费,导致丧失了调取有利证据的时机,未能查找出真正应承担责任的赔偿主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袁某某答辩称:被上诉人是直接从上诉人韩某处领取工资的,并不是从郑州新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领取的工资,且被上诉人也未与该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被上诉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韩某是雇佣关系,韩某没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两上诉人应当对此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是选择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可依据雇佣关系向上诉人韩某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未追加法定赔偿责任人并无不当。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发生事故的时间不是在工作时间之内,且被上诉人受伤是其未注意自身安全所造成的,并不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无关。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某某受雇主韩某的指示到工地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因指引车辆而受伤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上诉人韩某作为雇主,应对袁某某受伤引起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韩某未能证明被上诉人袁某某与郑州新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未能证明其和被上诉人均是郑州新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故其辩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在发包时未对承包方的建设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且最终的施工方是韩某个人,其个人未取到建设资质的证件,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事实应当知道,故其应当对袁某某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某某是在韩某承包的工程范围内所受的伤害,该工程项目的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和韩某所称袁某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伤害,其均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韩某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称原判计算的赔偿费部分有误,但又未对原判认定的各项损失提出相反证据,故对该项理由不予支持。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和韩某均称该事故应由导致袁某某受伤的阴井施工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袁某某主张的是基于雇佣关系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其有权利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上诉人主张的由其他方承担责任的理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项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韩某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上诉人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和韩某各负担2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九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肖克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