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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振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农历7月中旬相识,于当年8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6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因认识时间较短就结婚,双方未经过充分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摩擦,被告有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已怀孕,被告仍然对原告不尽任何义务,其行为彻底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最终导致原、被告本来很差的婚姻关系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为解除这名不符实的婚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7月中旬相识,于当年8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6月19日办理的结婚登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放弃所有财产。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振兰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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