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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徐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徐某乙,又名徐X,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系申请再审人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安某某,又名安X,女,68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黄某戊,系安某某之子。

申请再审人徐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安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徐某丙、被申请人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丁、黄某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徐某乙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安某某眼伤不是2005年2月26日由申请人放炮所致,而是在此之前已经受伤,与申请人无关。请求驳回安某某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安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民中字第X号民事判决、兰考县人民法院(2005)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勉

代理审判员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李新兴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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