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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

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孙某甲。

第二被执行人孙某乙。

第三被执行人孙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制发(2007)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支付令内容: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申请费300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28日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支付令强制执行,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13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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