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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诉某公司、陶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湘农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长青,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公司执行董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建英,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树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二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原告就湘龙家园风雅居X栋X房与被告华誉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合同,支付设计费x元,并约定如由被告华誉公司施工,设计费按3.8折收取。同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华誉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装饰施工合同,被告陶某某任项目经理。被告进场后,不按施工规范施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极差,出现质量问题,不进行整改。变更施工,不重新设计,购买材料,不按合同约定由原告签字验收,材料以次充好。被告承诺广东队伍施工,否则自动退场,而进场施工的队伍并非广东队伍。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没有一点商业诚信,依然我行我素,违规施工;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场,并向长沙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经协会质量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施工存在很多问题,有鉴定报告为证。由于被告违规施工,原布线管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原告被迫请工人拆除,重新布线,造成材料损失5300元,工期损失x元。另外据原告调查,被告没有施工资质,欺骗原告与其签订装饰施工合同,所签订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综上所述,被告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欺骗原告。进场后,不按规范施工,除去施工产生的实际费用x元,应退还原告装饰预付款x元,并赔偿返工材料损失费、工期损失费、工价损失费x元。另外,被告因违约退场,责任不在原告,原告按约定由被告施工,设计费应按3.8折计算,被告应退还设计费预付款x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2、二被告退还原告装修预付款x元、设计费用预付款x元,并赔偿管线损失费5300元、返工工价损失6000元、工期损失x元,合计x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二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

二、被告某公司、陶某某自愿于2009年6月6日向原告熊某某退还工程款x元,于2009年7月30日前向原告熊某某退还工程款x元,于200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熊某某退还工程款x元;

三、原告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5元,财产保费1120元,共计2395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树德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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