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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23岁。2008年12月24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靳某某,河南路德(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4日11时许,郑XX(另案处理)接到李XX的电话要求购买7本假发票,后孙XX(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金沙湾洗浴中心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XX6本定额的服务业发票,1本手写的商业发票(共计360份)。当天中午12时许,金XX(另案处理)接王某的电话要求购买2本假发票(共计90份),后孙XX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光大银行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时被当场抓获。后依据孙XX的供述,将金XX、郑XX抓获,并从其三人专门在郑州市X村X路汇宝小区的租房处查获各类假发票x份。上述这些发票都是从被告人程某某处购买。经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和郑州市国税局鉴定,上述共计x份各类发票均系假发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进行惩处。

被告人程某某辩解称只卖了200份假发票。其辩护人辩护称指控被告人程某某贩卖x份假发票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将200份假发票出售给金XX、郑XX(均另案处理)。后由金XX、郑XX联系买主,孙XX负责送货。2010年8月14日12时许,孙XX(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光大银行门口出售假发票时被抓获。经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和郑州市国税局鉴定,孙XX贩卖的发票均系假发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证实:从孙XX处扣押的发票为假发票。

2.经程某某辨认,金XX即是向其购买假发票的卫槐,郑XX即是向其购买假发票的华子。

3.郑XX证实,其和金XX认识后,就商量一起来郑州卖假发票。其和金XX联系买主,让怀孕的孙XX去送发票。其和金XX、孙XX卖的假发票是从一个叫“腾飞”的人处买来的。金XX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实其购买假发票是郑XX和程某某联系的。经金XX、郑XX辨认,程某某即是向其出售假发票的人。

4.孙XX证实,其和金XX、郑XX商量好,由金XX和郑XX联系买发票的人,其去送货。2010年8月14日12时许,其交易时被抓获了。

5.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证实,其因为身体残疾,干不了别的事情,就在打牌时认识了周口的老乡“张哥”,从他那里进些假发票来卖。其共卖给郑XX、金x份假发票。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程某某向金XX、郑XX出售x份假发票的事实,仅有金XX、郑XX二人的供述证实,且金XX系从郑XX处得知假发票是从程某某处购买的。庭审中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其向金XX、郑XX出售200份的假发票。故公诉机关指控程某某出售x份假发票的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伟娜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人民陪审员郭宪玲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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