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河南省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又名徐某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8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X(X年X月X日出生),一女徐XX(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结婚后二年内感情一般,此后,被告便无端猜疑原告,不准原告和男的说话、交往,否则便对原告辱骂、吵打。1992年春,被告出去进货时,把原告锁在原告配件商店一上午不让出去。1997年秋,双方因吵架,被告便拿棍子打原告,原告一躲闪,棍子打在门上折断两节,原告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后被弟弟、弟妹叫回。2004年在原告腰椎病动过手术后,被告不干一点活,无奈,原告担了几十担茅粪,又致原告腰椎病复发,动了第二次手术。今年6月24日,被告无端从上午十一点吵骂原告,摔东西,一直闹到下午四点,被告让原告滚却又锁着门不让原告出去,并骂原告不堪入耳的话。结婚后二十多年来,原告为了争口气,不让别人看笑话,忍辱负重,含辛茹苦把两个孩子抚养大,而被告不尽一点当父亲和丈夫的职责,好吃懒做,无端猜疑,时常对原告辱骂、殴打,原告现在已无法忍受这些痛苦,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徐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结扎证一份,证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徐某某是夫妻关系,结婚时被告是叫徐某刚,后来办理身份证时又改为徐某某。3、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两张,证明被告是家的户主,女儿徐XX的个人基本情况。4、证人王XX的证言。5、证人王XX的证言。6、证人赵XX的证言,证据4、5、6共同证明原告和被告夫妻生活中的矛盾,不能共同生活。另外还有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原、被告之子徐某的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爱打人,不管子女的生活,不尽抚养义务。对母亲不好,不打便骂,支持母亲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2、3均是书证,是有权机关所颁发,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6及本院调取原、被告之子徐X的笔录,相互之间能够印证,故应予以采信。

另查,河南省2008年农村居民年纯收入为4454元。

根据庭审及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订婚,198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X(1989年9月23日),一女徐XX(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后二年内感情一般。此后,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不准原告与男的说话、交往,否则便辱骂,吵打原告。1997年秋天,原、被告因吵架,被告便拿棍子打原告。原告一躲闪,棍子打在门上,折为两节,原告一怒之下回到娘家,后被婆家弟弟、弟妹叫回。1998年夏天,被告又无是生非,殴打原告,原告回到娘家诉苦,并说不想过了,要离婚,但在娘家人的劝说下又回到婆家生活。同年,原告在家干活儿腰椎病犯了,在中医院看病,被告被电话通知后只待了几个小时就走了,既不护理也没有交钱,后到中铝医院做腰椎病的手术,被告只是站了一会儿就走了,既没有交住院及手术的有关费用,也没有去护理原告。2009年6月24日,被告无端从上午十一点开始吵骂原告,摔东西,一直闹到下午四点,原告打电话通知姐姐,后原告姐姐及姐夫将原告接到自己家,后原告姐姐又通知原告哥哥,此次,原告向亲人说自己真不能再回去了,宁愿自己去死也不回去了,一定要离婚。另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好吃懒做,对爱人及子女不尽扶养和抚养义务,生活的开支大部分由原告做教师的工资收入来维持,原、被告儿子徐某及女儿徐某音均认为父亲对其缺少父爱,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支持母亲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称留给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经常辱骂、殴打,连子女也不例外。被告猜疑心强,无事生非,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妻子不尽扶养义务,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连子女也支持母亲离婚,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符合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儿常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女儿也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故徐XX由原告抚养对女儿成长有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徐X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每年6月30日前承担当年抚养费1113.5元,从2010年开始支付,直至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64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嵬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