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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和湖北省潜江市华棉实业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徐德庆(另案处理)介绍,让华棉实业公司为新野县金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为x.11元,用于骗取抵扣税款x.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苏××、赵××等人证言、金茂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账凭证、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x.8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正清

审判员张依新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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