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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华,张家界市X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路(凤湾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邓少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官黎坪办事处万和天琴小区。

原审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略),系上诉人解某之子。

上诉人解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亚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某欣、黄勇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华,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能、邓少忠,原审被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9月30日,张家界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依法取得了张家界市X区X路X路口7486平方米的土地使某权,其中共有使某面积为1941平方米,并于2001年开始修建中天大厦。2004年5月,被告解某与丈夫田某盛在中天公司所享有的共有使某面积上修建了一个临时简易木棚经营小生意,该简易木棚长约8米,宽约1.8米。因该简易木棚占用的土地是中天公司的消防通道及通行通道,中天公司多次要求田某盛自行拆除均未果。2005年3月21日,中天公司向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4月6日判决田某盛自行拆除修建在永定区X路X路口的临时建筑,并腾让所占用的消防(通行)通道。同年6月,该案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进行协商,由中天公司补偿田某盛1000元,田某盛将简易木棚自行拆除。2009年被告解某与丈夫田某盛在同址再次搭建铁皮棚子一间经营小生意,该铁皮棚子长约2米、宽约1.5米。该建筑占用中天大厦的公共及消防通道,严重阻碍了中天大厦各业主的通行和消防需要,原告多次要求其拆除,被告解某及其丈夫田某盛未予理睬。

另查明,2009年12月原告春天物业公司与中天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为中天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合同第某及第某六条约定:原告对中天大厦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有维某、维某、管理的权利,并对业主和物业使某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有权管理。还查明,解某的丈夫田某盛于2009年冬月初三因病去世。

原审认为:张家界市中天大厦所有公共设施和道路、场地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案中,被告解某在中天大厦公共场地上私自搭建铁皮棚子并没有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而且该棚子还影响市容市貌,给行人通行造成了一定妨碍,更为严重的是该通道又系消防通道,给中天大厦全体业主及相邻房屋的消防安全造成了隐患。因此,被告解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中天大厦各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原告春天物业公司受张家界市中天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行使某管理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对被告解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解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腾让场地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将田某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因原告未提交田某搭建铁皮棚子的相关证据,田某又当庭予以否认搭建铁皮棚子,因此对原告提起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某十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某》第某二条、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解某自行拆除修建在张家界市X区X路X路口的临时建筑(铁皮棚子),并腾让所占用的消防(通行)通道,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解某负担。

宣判后,解某不服,认为:1、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2、本案存在重复受案的情形;3、上诉人搭建棚子的行为是否影响市容市貌、影响通行、影响消防,被上诉人仍需举证证实。

被上诉人春天物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某。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中天大厦所有的公共设施和道路、场地归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某、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案中,上诉人解某在中天大厦公共场地上私自搭建铁皮棚子并没有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而且该棚子还影响市容市貌,给行人和车辆通行造成了一定妨碍,该通道又系消防通道,给中天大厦全体业主及相邻房屋的消防安全造成了隐患。被上诉人春天物业公司受张家界市中天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与张家界市中天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合同》行使某管理职责,对中天大厦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有维某、维某、管理的权利。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某十二条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基于授权委托的管理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某》第某四条第某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某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春天物业公司基于管理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违章搭建、侵占业主共有消防通道的侵权人解某提起诉讼,要求解某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的铁皮棚子,并腾让消防通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解某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春天物业公司对中天大厦公共场所的管理权。因此,上诉人解某认为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解某认为本案存在重复受案的情形,与事实不符。上诉人自己也承认现在的铁皮棚子系原来的简易木棚撤除后重建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铁皮棚子系新搭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搭建的铁皮棚子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系违章搭建,且搭建在中天大厦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消防通道上,并有现场照片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佐证,足以证实上诉人私自搭建棚子的行为影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阻塞消防通道,且影响市容市貌,上诉人认为没有影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应予维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某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解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黄勇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龙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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