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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龙山县市场管理中心、李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山县市场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动物检疫员,住(略)。

罗某诉龙山县市场管理中心、李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州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罗某不是被污染损害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备向龙山县市场管理中心提起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罗某一案原一审判决和原再一、二审判决错列诉讼主体、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02)龙民初字第X号、(2005)龙民再字第X号和本院(2006)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龙利平

审判员张小椎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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