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成年,汉族。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7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金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被告于2010年元月6日向其借款x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当时双方约定2010年4月份前还清。后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李某乙未到庭答辩。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2010年元月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现金壹万肆仟元整(x元)4月份前还清李某乙2010年元月6日”,证明被告李某乙欠其x元。

被告李某乙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并于2010年元月6日给原告出具了1张欠条,约定4月份前还清该款。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款。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x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某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李某甲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暂由原告李某甲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金秀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传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