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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玖副0辍羧匮讼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詈s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1日23时50分,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侯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375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谭辉强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谭XX、张XX、黄XX当场死亡,李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赵某弃车逃逸。经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某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领款条、被告人户籍及现某表现某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在三年左右量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侯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375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谭辉强醉酒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谭XX、摩托车乘车人张XX、黄XX当场死亡,三轮汽车乘车人李XX(赵某之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弃车逃逸。经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亲属与被害人谭XX、张XX、黄XX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称2010年1月21日19时30分左右,我从商水县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到嵩县X乡拉红薯。大约22时许快走到汝阳县城时,对面突然驶过来一辆二轮摩托车,当时速度非常高就直接撞在我车左前侧大灯处,我赶紧踩刹车,但车辆脱挡刹车失灵,一直向前滑行有70米左右才停稳。我对躺在车辆后排的妻子李XX说“发生事故了”。李美影就赶紧找鞋下车,她先打开车门,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一头栽下车了,然后我的车辆软绵绵的好像是压着李XX过去了。当时我的车辆又往前滑行了十几米自动停下来。我下车后看到李XX在路边躺着,手捂着胸口对我说“我可能活不了了”。我给我侄子赵XX打电话说“咱的车出事故了,碾住你婶了”。然后又给嵩县的李XX打电话说“我的车出事故了也压住我媳妇了,你给我准备一辆救护车在嵩县九店卫生院等我。”后赵XX开他的车将我妻子拉到九店卫生院简单检查了一下就直接送到嵩县医院,结果我妻子没有抢救过来。我和赵XX等人将我妻子尸体拉回家后,我就一直外出打工直到被抓获;事故发生后,我的车辆被撞坏了,不会跑了,就将车辆留在现某了;我当时害怕把妻子送到汝阳县医院被公安机关发现,所以就送到嵩县医院。

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1日中午刚吃过饭,黄屯的谭XX就骑着一辆没有牌照新红色125型摩托车来找我侄儿张XX玩。时间不长他俩就骑着摩托车走了。后来听说张XX发生交通事故了。

3、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2日早上7时左右,同村的黄XX对我说,我外甥谭XX在县城出车祸了。到县医院才发现某弟黄XX也出车祸了。发生事故时骑的摩托车是谭XX买的,买的还不足一个月。

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别人打电话说我侄儿谭XX在县城骑摩托车出事故了。我和黄XX到县医院后才发现某XX也出事了。

5、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1日下午,我和叔叔赵某从商水县出发,前往汝阳拉红薯。我和王XX一辆车在前面,赵某和李XX一辆车在后面。我走到汝阳柏树街时,赵某给我打电话说“出交通事故了,你拐回来。”我就拐回来到汝阳县城古严花坛时见李XX在地上躺着。赵某说去嵩县九店卫生院。然后他抱着李XX坐到我的车上。大约22日凌晨1时左右到九店,我和赵某将李XX送到救护车上送到嵩县医院。22日2时左右李XX没抢救过来。我们将李XX尸体送回家后就找不到赵某了。

6、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2日凌晨0时左右,赵某给我打电话说出事故了,他媳妇受伤了,让我找一个救护车在我门口等着把他媳妇送到嵩县医院。我联系九店医院的救护车将他媳妇送到嵩县医院。天快亮时,赵某的媳妇不行了。嵩县医院的救护车将他们送走了。

7、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明案发现某情况。

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报告单。证实经检验涉案的豫x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

9、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结论:谭XX、张XX、黄XX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10、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谭XX、黄XX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68.6mg/x、181.1mg/x。张XX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11、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发生事故时谭XX是“豪爵”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12、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谭XX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张XX、黄XX、李XX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1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9月15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4日。

14、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三轮汽车为赵某所有。

15、委某、协议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赵某亲属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6、被告人赵某户籍及现某表现某明。证实被告人赵某身份,无前科。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辆,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超中线行驶,发生致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在本案中被害人一方醉酒驾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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