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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交通肇事于2010年2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2月2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9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3时37分,在耿村矿医院南20米一路口处,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x号奔驰越野车由北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秦××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秦××经抢救无效于2月20日死亡。经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秦××的家属秦××于2010年2月24日经义马市交通警察大队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家属于2010年2月25日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光碟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书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及情况说明,渑池县人民医院出诊证明及住院病历,受害人家属秦玉良的申请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并逃逸,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审判员张欣

审判员黄某涛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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